上诉庭于近期 Sky King Machinery Engineering Ltd v China Harbour Engineering Company Ltd [2026] HKCA 11 一案的判决,为建筑与工程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重要的里程碑。上诉法庭明确肯定:除了「纯艺术作品」外,具功能性的工业建筑与建筑作品同样享有强而有力的版权保护。
本案涉及「公众填料分拣设施」(PFSF)— 该大型装置能高效将大量建筑废料分拣为适合填海工程的物料,并可将分拣后的物料从陆地直接输送至海上驳船进行后续运输。
原告人为一家本地精品工程设计公司,曾于2003年为竹篙湾/香港迪士尼乐园填海工程设计一套高度技术性的PFSF施工图则。
被告人为一家全球性上市工程建设集团的成员,是于2018年竣工的港珠澳大桥的人工岛的主要承建商。该项目须使用PFSF筛选填海材料。
经过于知识产权案件表下进行为期十日的责任审讯后,原讼法庭法官裁定被告人于港珠澳大桥项目期间,复制了原告人2003年原创的PFSF施工图则及实体PFSF装置,侵犯了原告人版权([2023] HKCFI 1516)。
被告人就判决提出上诉,并提出31项上诉理由。
于2026年2月2日,上诉法庭驳回所有上诉理由,维持原审法官判决([2026] HKCA 11)。
关键要点
-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多重因素评估:上诉庭确认并重申,上诉庭在原则上不会轻易干预审判法官进行的多重因素评估—即针对法律与事实混合问题的裁决。此类裁决要求法官根据其印象与价值判断,将非完全精确的法律标准应用于重要性各异的事实要素组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版权属多重因素评估的范畴。除非原审法官存在原则性错误,否则上诉庭不会推翻该裁决(即使上诉庭自身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 建筑物/建筑作品无需具备艺术质量:被告人主张,原告人的实体PFSF装置必须具备「艺术质量」,才能符合《版权条例》(第528章)第5条下有关「艺术作品」对「建筑物」的要求。经全面审视自1911年起英国历代版权法及香港版权法的立法沿革后,上诉庭裁定,建筑无论是否具备艺术质量,均符合版权保护资格。
- 创作者与抄写者间的著作权归属:本判决亦在作者身份与技术制图间划下明确界线。本案中,尽管有第三方参与最终数位化施工图的制作,上诉法院仍认同原审法官的裁定—第三方仅属遵循原告人指示的「抄写员」。此区分对外判工作至关重要:仅依循他人指示「执笔」(或点击滑鼠)绘制专业图面不会取得著作人身份(及版权)。
- 无须逐项处理所有论点:上诉庭同时就原审法官处理当事人论点的义务范围提供实用指引。上诉庭认定,原审法官只要充分说明证据衡量过程即属足够。法庭明确指出,若要求原审法官逐一详尽反驳所有论点与证据,不仅实务上难以达成,且往往弊大于利。
判决全文(仅提供英文版本):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76867.
钱孝良大律师(Mr Christopher Chain)与王凯琦大律师(Ms Stephanie Wong)于审讯阶段代表原告人出庭。
钱孝良资深大律师(Mr Christopher Chain SC)、王凯琦大律师(Ms Stephanie Wong)与刘加誉大律师(Mr Martin Lau)于上诉阶段代表原告人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