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朱敏 [2026] HKCFI 197
本案亮点
案件背景
原告申请依据普通法在香港执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的判决。本案纠纷起因于被告为一个渔业项目的投资提供了担保。
北京高院作出判决,裁定被告需对人民币1.5亿元的债务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责任。被告主要基于以下两项辩护理由,反对该判决在香港执行:
- 审判监督制度辩护:被告主张,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存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可能性,因此北京高院的判决并非“最终及不可推翻(final and conclusive)”。
- 公共政策辩护:被告主张,北京高院在作出判决时参考了一项被告不是裁决当事方的仲裁裁决,执行该判决将违反自然公义原则。
本案判决
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廖文健法官作出原告胜诉的简易判决,并驳回了被告提出的两项辩护主张:
- 审判监督制度辩护
法院适用了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黄若锋法官最近在泰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诉林春荣[2025] HKCFI 5238一案中确立的原则,在该案中,黄若锋法官认为,内地的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并不导致内地判决失去终局性,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启动再审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存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可能性。法院认为,被告声称北京高院所作判决缺乏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是错误的。并且,被告提出的诸多其他辩护主张,要么已被内地法院驳回,要么从未在内地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此外,被告也未能证明,其声称的内地正在开展的刑事调查会产生新证据,且新证据足以触发再审程序。
- 公共政策辩护
法院重申了一项已经确立的原则,即被告不得对外地判决的实质内容进行质疑。被告主张,北京高院将一份其并未参与的仲裁裁决的结论,当作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依据,这种做法违背了自然公义原则。
法官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说法,指出北京高院并非以该仲裁裁决来约束被告,而是基于现有证据,其中包括一份对第三方的刑事判决,独立作出了事实认定。法院认为,这并未违反内地法律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同时强调,被告在内地诉讼过程中已获得充分机会来陈述自身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