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在Re HNA Group Co Ltd [2021] HKCFI 2897 中首次承认根据大陆《企业破产法》启动的重组程序(以下称“内地重组程序”)。
该裁定标志着香港与内地跨界重组合作迈出务实的第一步,将有助于内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试点措施》”)承认香港的债务重组安排计划。
简要事实和裁定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是一家在大陆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并作为多元化业务的企业集团旗下的一员。
2021 年 2 月,海南法院对该公司启动了内地重组程序,并任命了管理人以监督公司的重组工作。
管理人需要香港法庭的认可和协助,以推进公司的重组。有鉴于此,海南法院出具了一份请求函以便管理人在香港申请承认和协助。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夏利士大法官批准了所寻求的认可和协助。大法官认为,内地重组程序构成集体破产程序,因此符合香港普通法承认制度下的承认条件。
此外,虽然海南法院并不在《试点措施》包含的范围之内,其可能不认可香港的破产程序,但这并不妨碍香港法庭给予其认可,因为香港的普通法认可制度并非基于互惠原则。
评论
这一裁定标志着香港与内地跨境破产合作的又一重要进展。
它还展示了过去两年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快速的跨境破产合作:
(a) 就在不到两年前,夏利士大法官首次承认并协助内地清盘人(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HKCFI 167; [2020] HKCLC 1)。
(b) 2020 年 5 月,夏利士大法官第二次认可并协助内地清盘人(Re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2020] HKCLC 891)。
(c) 2021 年 5 月,《试点措施》生效。
(d) 2021 年 7 月,夏利士大法官依据《试点措施》请求内地法院承认并协助香港清算人(Re Samson Paper Co Ltd [2021] HKCFI 2151; [2021] HKCLC 1053)。
(e) 本案中,夏利士大法官通过承认内地重组程序再次打开了局面。
这一裁定也使得内地法院日后更容易依据《试点措施》承认香港的债务重组安排计划,它将达到《试点措施》最重要目的。
总而言之,这一务实的裁定是香港与内地跨境重组合作迈出的一大步。
黄文杰资深大律师和何禄赞大律师在本案中代表申请人(管理人)。
何禄赞大律师还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和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