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和继承法律纠纷中,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获取第三方手中的文件。这些文件和信息往往对于执行受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若无法获取,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近期,Chan Laam & Ors v. King & Company (a firm) [2024] HKCFI 543 案件为处理相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在该案中,法院裁定代表被告的律师事务所披露两项关键文件:其一,关于第一原告人在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下称“Kingsun公司”)中的股份情况(下称“公司股份情况”);其二,关于记载了原告人(或其任何一人)作为受益人或标的物的信托文件(下称“信托文件”)。
背景
第一原告人与已故蔡先生(“已故者”)曾存在一段长期亲密关系,第二原告人和第三原告人是其与已故者的儿子。为了供养原告人,已故者在中国内地购买了一处物业(下称“内地物业”),并成立了一家公司(下称“内地公司”)用于持有该内地物业。同时,内地公司是 Kingsun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已故者曾告知原告人:首先,他已全面安排,将内地公司、Kingsun公司以及内地物业的全部实益拥有权和控制权交予给原告人;其次,他已就上述事项签署并签立了必要文件,这些文件由被告人妥善保管;最后,他特别指示,一旦他离世,被告人的合伙人程先生将与第一原告人取得联系。
已故者离世后,原告人曾多次寻求从被告人处获取信托文件,并尝试联系Kingsun公司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代理人以获取公司股份情况,但均以失败告终。因此,原告人对于(一)已故者可能为其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如有),以及(二)能够向其提供必要信息的Kingsun公司的授权联络人身份,均一无所知。
裁决
在准予原告人的申请时,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郭美超(DHCJ Le Pichon)批准了一项实质性权利分析。
关于公司股份情况,法庭认为,股东获取和查阅其公司文件的权利是股东对于公司所有权权益的一个方面。原则上,这也适用于如被告人这样的第三方(见裁决书第28-29及31段)。
关于信托文件,法庭认为,法庭秉持着广泛而灵活的管辖权,有权命令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同时,衡平法应当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见裁决书第 37 和 42 段)。此外,参考权威性案例Murphy v Murphy [1999] 1 WLR 282 案,该案认为法庭有权命令非受托人披露受托人姓名和地址(见裁决书第 40 段)。
关于本案涉及的诉前披露(pre-action discover)和第三方证据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原则,郭美超法官在全面评估相关因素后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充分的理由来反对颁布披露令。
评论
本案澄清并确认了股东和受益人(包括准受益人)获取第三方所持文件的实质性权利,以确定并保护他们在公司和信托中的权利,这些权利确认可针对公司和相关受托人以外的第三方强制执行。
特别是,本案确认Murphy案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向财产授予人寻求披露的案件,并可以延伸到向一般的非受托人寻求披露的案件。本案中,准受益人查阅信托文件的权利得到了确认。
刘祉仁大律师(Kerby Lau)在本案中代表第一到第三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