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兴建筑有限公司诉香港航空有限公司 一案中(Hip H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td v Hong Kong Airlines Ltd [2024] HKCFI 370),法庭就香港建造合约中的标准留存金条款,特别是《建造合约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下称“GCC”)第 32.5 条做出了重要裁决。法庭裁定,该条款表明了建立信托的意图。不过,法庭亦明确指出,如果信托财产没有确定,信托就不可能成立。
除建造合约外,该裁决还引用了近期的相关权威案例,对信托法中的标的事项的确定性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因此,该裁决对于信托和商事领域律师具有深远意义,为他们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案件事实与裁定概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主香港航空是否按照GCC第32.5条的规定,为承建商托管了5,632.1万美元的留存金。该条款规定,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留存金应当由雇主为承建商和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托管。
香港航空认为,如果没有可识别、可分割的留存金额,就不可能成立GCC第 32.5 条所述的信托。这种缺乏资金分割的情况,导致了案涉信托因为标的物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成立。
由于标的物的不确定性,案涉信托无法成立,这是由于未能实现标的物与委托人的有效分离。
尽管如此,法庭最初还是发出了非正审所有权强制令,以支持协兴公司的申索(Hip H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td v Hong Kong Airlines Ltd [2023] HKCFI 1430),这表明该案涉及严重的问题需要解决。
然而,法庭最终裁定协兴公司的主张无法成立。协兴公司声称信托财产包括香港航空银行账户中的所有资金,然而法庭认为这种表述过于模糊,“这使得所谓信托的标的事项过于模糊和不确定,因此法庭很难甚至不可能准予受益人的请求,通过追查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或规管该信托”。
因此,协兴公司的申索只是一项无担保债务申索,法庭已在 Re Hong Kong Airlines Ltd [2022] HKCFI 3792;[2022] HKCLC 1343一案中准予香港航空通过债务偿还安排解除该申索。
评论
该裁决为香港建筑合同中的标准保留金条款的解释提供了最新指引。
该裁决援引了马来西亚上诉法院在 Qimonda Malaysia Sdn Bhd v Sediabena Sdn Bhd [2012] 3 MLJ 422 一案中的判决,并对上诉法庭在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1] HKCA 1581; [2021] HKCLC 1561 一案中的裁决可能引发的误解进行了更正。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随后在 SK M&E Bersekutu Sdn Bhd v Pembinaan Legenda Unggul Sdn Bhd [2019] 3 MLJ 281 一案中推翻了Qimonda 案的判决,而这一事实并没有引起上诉法院的注意,因此其对 Qimonda 案的讨论并无实际意义。
在法庭的推论过程中,法庭对信托法中的标的物确定性原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参考了近期一系列相关案例。对标的物确定性的分析对信托和商业律师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何禄赞大律师(与李律仁资深大律师)在Hip H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td v Hong Kong Airlines Ltd [2024] HKCFI 370 一案中代表香港航空
冯柏栋资深大律师(Patrick Fung SC)和何禄赞大律师(Look Chan Ho)在 Hip H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td v Hong Kong Airlines Ltd [2023] HKCFI 1430一案中代表香港航空
何禄赞大律师(Look Chan Ho)Re Hong Kong Airlines Ltd [2022] HKCFI 3792; [2022] HKCLC 1343一案中代表香港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