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案件选例

法治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是香港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成功基石。不论任何背景,该原则都应该是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院近日对于JSC VTB Bank v. Alexander Katunin BVIHC (Com) 2014/0062 (15 & 22.3.2022)一案作出两项判决中,Jack法官对于一家代表一位俄罗斯客户的律师事务所终止代表其客户的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即该律所)辩称,继续代表该客户将会:

  1. (1) 造成名誉损害;
  2. (2) 违反英国对于该俄罗斯客戶实施的制裁;
  3. (3) 俄罗斯客户因为英国的制裁而将无法汇款,因而无法向申请人支付费用。

Jack法官驳回了该项申请。在判决书中,Jack法官引用了皮雅士大法官(Lord Pearce)于Rondel v. Worsley 一案中的判决,强调即使客戶是“惹人厌烦、不可理喻、声誉欠佳的”,法律从业者仍然需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性。他认为,即使是被污名化的当事方,法律制度仍然赋予该当事方聘用法律代表为其在法庭上辩护、以及向其提供法律意见的权利。此外,Jack法官强调,即使申请人有权根据合同终止聘用协议,但是在法治的基本原則下,当事方诉诸司法的权利仍然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性。至于俄罗斯客户无法向申请人付款的风险,Jack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潜在的支持理据,但是现阶段以此作为决定的理据则为时过早。

在香港,即使其他国家施加的单边制裁在香港司法辖区内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根据国际法来说是不被允许的[1])时,该制裁仍然会使得法律从业人员在决定是否接受来自受到制裁或面临此类制裁的当事方的委聘时变得犹豫不决。据笔者所知,在过去几个月里,已经发生了好几起受单方制裁的当事方在委聘法律代表(或委任仲裁员)处理香港法院程序或仲裁程序方面时遇到困难的情况。但是,法律从业者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是,法律从业者的银行可能怀疑法律从业者与被制裁当事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从而可能拒绝接受来自被制裁当事方的资金。

剥夺受制裁当事方诉诸司法的权利并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原则,亦不符合香港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法律专业团体、银行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共同应对这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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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情请见联合国大会决议:第A/RES/51/22号决议(1996年11月27日)、第A/RES/53/10号决议(1998年10月16日)、第A/RES/57/5号决议(2002年10月16日);以及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报告:《单方制裁及次级制裁:国际法视角》(“Unilateral and Secondary Sanction: An 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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