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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向内地法院发出的首份请求函:关于森信洋纸有限公司案例点评

2021-9-2

在 Re Samson Paper Co Ltd [2021] HKCFI 2151 一案中,香港法庭首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发出请求函,请深圳破产法庭认可香港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并为之提供协助。

该案裁决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试点意见》”)迈出了实践性的第一步。

 

简要事实和裁决

森信洋纸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自 2020 年 8 月 起已在香港进行债权人自动清盘。

公司在内地拥有资产,包括一家位于深圳的全资附属公司、一家位于上海的全资附属公司、在内地注册成立的集团公司的应收款项以及位于北京的一套公寓。

为使清算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并收回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算人寻求依据《试点意见》向深圳破产法院发出请求函,请求深圳破产法院发布命令,认可清盘人并向他们提供协助。

夏利士法官批准了清算人的申请,并正式发出了请求函。夏利士法官认为,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依据《试点意见》符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院发出请求函的标准。

 

评论

本案裁决标志着香港与内地跨境破产合作的又一重要进展。

两年前,夏利士法官首次做出认可并协助内地清盘人的裁定(参见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HKCFI 167; [2020] HKCLC 1一案).

2021年5月,《试点意见》正式实施。

如今,紧随《试点意见》之后,夏利士官依据《试点意见》请求内地法院承认和协助香港清算人。

《试点意见》的成功有待香港和内地的司法机构之间有进一步务实的司法实践,进而推动香港与内地进一步开展跨境破产合作。

 

何禄赞大律师在本案中代表清盘人。

Re Samson Paper Co Ltd [2021] HKCFI 2151 一案裁决的中文译本可在此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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