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

全球网络,本地审计:恒大向 PwC International 索偿人民币380亿元,剔除申索申请遭驳回

2026-8-26  |  作者: 许琪莉  大律师

China Evergrande Group (in liquidation)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 firm) & Ors [2026] HKCFI 4845 一案中,原讼法庭驳回 PricewaterhouseCoop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PwC International」)提出剔除中国恒大集团针对其申索的申请。

该裁决使恒大的清盘人得以继续主张:PwC International 就其监察和覆核 PwC 香港及内地成员所进行的审计工作,对恒大负有谨慎责任。然而,法庭强调这是一项非正审裁决;法庭并未裁定该谨慎责任确实存在,亦未裁定 PwC International 有疏忽。

背景

中国恒大集团(「恒大」)曾是中国内地最大的房地产发展商之一。香港法庭于2024年1月29日颁令将其清盘。

罗兵咸永道(香港)(「PwC 香港」)自2016年前已开始审计恒大的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PwC 中天」)协助。恒大指称,两所事务所于2017至2020财政年度进行审计时有疏忽。

据恒大指称,其在宣布及派付合共人民币423.55亿元股息时依赖上述财务报表。恒大向 PwC 香港及 PwC 中天索偿约人民币579.37亿元,当中包括据称不当派付的股息、融资成本及审计费用。

针对 PwC International,恒大就2018至2020财政年度索偿约人民币380.96亿元,包括人民币275.53亿元股息及人民币105.43亿元融资成本。

在恒大所报告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后,遂有本案诉讼。2023年8月,恒大公布2021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撤销在过往期间确认的人民币6,640亿元收入,并录得人民币6,860亿元亏损及人民币4,730亿元负资产。

PwC International 并非恒大审计委聘书的订约方,亦不具备在香港进行审计工作的资质,也未就有关审计收取报酬。

尽管如此,恒大主张,鉴于 PwC International 在全球 PwC 网络顶层所扮演的角色,其在侵权法下对恒大负有谨慎责任。恒大在状书中指称的事项包括 PwC International:

  • 制定及监察整个 PwC 网络的共同标准;
  • 有权对成员所实施「受监督补救」,并委任新领导层;
  • 曾参与或理应参与监察 PwC 香港及 PwC 中天的审计职能;
  • 促使就2018至2020财政年度的审计进行覆核,并为该等覆核承担责任;以及
  • 知悉与恒大的规模、负债水平、商业模式及所报告财务表现相关的风险。

PwC International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8号命令第19(1)(a)、(b)及(d)条及法庭的固有司法管辖权,申请剔除有关申索。其主要主张为,状书中所陈述的事实不足以产生谨慎责任。

法庭的裁决

法庭全面驳回剔除申索的申请。

  1. 可争辩的谨慎责任

就以未有披露合理诉讼因由为基础的申请而言,状书所陈述的事实须假定为真。除非申索在法律上不可争辩或几乎无可争辩地站不住脚,否则不应予以剔除。当谨慎责任是否存在取决于尚未确立的事实时,尤其须审慎行事。

法庭裁定,恒大已陈述一项可争辩申索所需的所有必要元素。有关状书涵盖 PwC International 被指称的管治责任、其对成员所的监察和控制、其被指称参与相关审计覆核、恒大的依赖、PwC International 的知情、违反责任、因果关系及损失。

客观而言,无论采用可预见性、关系接近性及公平性的三重测试,抑或承担责任分析,PwC International 对恒大负有谨慎责任至少是可争辩的。

法庭注意到相关案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在 Luen Hing Fat Coating & Finishing Factory Ltd v Waan Chuen Ming (2011) 14 HKCFAR 14 一案中,终审法院虽称采取整体观,实际仍套用三重测试。在 Dah Sing Insurance Service Ltd v Gill Gurlux Singh (2016) 19 HKCFAR 454 一案中,终审法院倾向采用客观的承担责任分析。法庭对该两宗终审法院判例所采取的方法是否一致,以及是否与 Lord Reed JSC 后来在 Robinson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2018] AC 736 一案所阐述的方法相同,表示「有所怀疑」。

法庭不接纳专业服务网络中的责任构成一个特殊疏忽类别的说法,认为这只是普通侵权法的另一种情形。关键问题在于 PwC International 的实际角色及行为,而非仅仅网络中各实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1. 文件披露及审讯均属必要

法庭认为各方进行文件批露,以及可能提出书面质询,至为关键。与 PwC International 的参与、其内部标准及其与成员所之间的通讯有关的大量证据,清盘人尚未掌握。

为支持 PwC International 的申请而提交的誓章被认为并不充分,且不能令人满意。该誓章由 PwC International 的事务律师作出,主要依赖公开文件,却没有基于当事人本身的证据说明 PwC International 对恒大或有关审计有何参与。

相较之下,清盘人指出有多项事宜需要进一步调查,包括 PwC International 的专业弥偿保险、其对成员所的监察,以及其介入成员所管理和补救工作的权力。

法庭裁定,该等事实争议应透过文件披露及在审讯中盘问予以检验,而不应以简易方式裁定。

  1. 合约中的「不得提出申索」条款

PwC International 亦依赖审计条款中的一项条文。该条文订明,恒大不会向参与提供服务的其他 PwC 实体提出申索。

法庭裁定,该条款不足以构成剔除申索的依据。至少可以争辩该条文仅适用于分包商,而 PwC International 据称处于全球 PwC 架构的顶层,不大可能是 PwC 香港或 PwC 中天的分包商。

另一争议是 PwC International 是否属于合约所界定的「PwC 实体」。即使该条文适用,根据《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其是否合理仍是对事实敏感的问题,应在审讯中裁定。

裁决的重要性

本裁决对涉及国际专业服务网络的申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本裁决显示,仅称各成员所为独立法人,不一定能在诉讼早期使疏忽申索告终。法庭将会审视全球实体被指称的行为,包括其所颁布的标准、其所进行的监督、其所行使的权力,以及其对外表示自己承担的责任。

其次,有关全网络质素及问责的公开陈述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已公开的管治材料、对共同标准的表述、补救权力以及在审计失误后作出的介入,均可能与判断全球实体是否承担责任,或其与成员所客户是否具有足够密切的关系有关。

第三,本判决重申剔除对事实敏感的专业疏忽申索所须达到的高门槛。倘若关键证据由被告持有,并可能仅在文件透露程序中方会出现,法庭不会轻易在未经审讯前裁定谨慎责任是否存在。

本判决并未最终确定 PwC International 须就恒大所指称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法庭仅裁定该申索具有充分可争辩性,可以继续进行。其实际重要性在于为就全球 PwC 网络的管治及运作进行文件批露铺路,并最终让其国际协调实体被指称的责任在审讯中接受审查。

 

Adrian Beltrami KC 英国御用大律师、万崇理资深大律师(Charles Manzoni SC)及 许琪莉大律师(Cherry Xu)由 Karas So LL 延聘,代表中国恒大集团。

 

请点击此处查看判案书原文(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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