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在有关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2020] HKCFI 965)一案里,有史以来第二次承认和协助了内地的破产管理人。上述案件的判决进一步巩固了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管理人首次认可的判例【即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20] 1 HKLRD 676 案(下称“上海华信案”)】中的相关原则与实务。
上海华信案与本案的结合亦有望推进内地法院对于香港的破产程序的承认。
案情及香港法院的判决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从事的业务包括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境内和国际货运代理等服务。
2018年12月,该公司在深圳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该公司的业务与香港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进入破产清算前,该公司曾通过两家香港子公司,即升达(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升达”)及联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联富”)开展了一系列供应链相关的业务。
升达以及联富于香港持有多个银行账户,总额约为1250万元人民币。
同时,升达与联富还持有对外贸易应收账款,其总额约为人民币41亿元。
然而,升达和联富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主要由于它们的独任董事自2018年以来即被内地警察拘留至今。独任董事的长时间监禁导致升达和联富的财务状况一直处于艰难的状态。
为了履行中国内地相关法律的职责,该公司的深圳破产管理人需将升达与联富的财务正规化,并收回其资产。
因此,公司的深圳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提出了承认和协助的申请,以便行使公司对其在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权利。
夏利士法官运用了其于上海华信案里已详细阐述的法理原则,颁令给予深圳破产管理人所申请的承认和协助。
评论
上述判决是发展内地/香港普通法跨境破产援助所迈出的又一大步。
如今,相继的两个案例充分表明了香港法院对于内地/香港跨境破产援助的鼎力支持。
上述判决亦有望减轻内地法院对内地/香港跨境破产援助实践问题的忧虑。
然而,两地跨境破产的相互援助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我们期待内地的法院也可以积极地投入到跨境破产相互援助的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