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鸿发展有限公司诉地政总署署长 [2024] HKCFI 2221一案中,法院驳回了由两个地段的已故前业主的受让人提起的司法复核申请,该地段被政府根据当时的《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收回。在本案中,转让的标的为《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条例”)规定的申索补偿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根据条例第8条,地政总署署长拒绝受让人申索补偿存在法律上的错误。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并就条例的诠释给予了实用的指导性意见。法院认为,条例所规定的申索补偿权利并非独立、可转让的商品。就此,法院仔细考虑了澳洲《1997年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条例的立法目的与框架,并就审理香港收回土地申索补偿案件的适当法院问题协调了英国和本地法院的意见。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骆敏贤资深大律师(Ms Frances Lok SC)带领律政司署理高级政府律师贺晋德先生(Mr Alvin Hor)和政府律师邓佩欣女士(Ms Nova Tang)在本案中代表地政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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