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

香港上诉法庭维持娃哈哈信托争议中18亿美元资产保全令

2026-7-22  |  作者: 王鸣峰  资深大律师阮 媚  大律师刘逸冲  大律师

宗继昌等人诉宗馥莉等人 [2026] HKCA 1292一案中,上诉法庭驳回了被告方就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批准的资产保全令提出的上诉许可再次申请。该资产保全令涉及存放于汇丰银行账户中价值约18亿美元的资产。

被告方主张该资产保全令实质上属于Mareva禁制令,因此原告方须证明存在良好的可争辩案情(good arguable case)及真实的资产耗散风险(real risk of dissipation)。

上诉法庭拒绝接受该定性。法庭裁定第21M条并不限于Mareva济助,亦可用于其他目的,包括颁布资产保全令以保全可能受外地法院最终作出的强制履行令或转让令所影响的资产。

鉴于原告方寻求资产保全令的目的,是保全可能受杭州诉讼程序中所寻求的强制履行令所影响的资产,适用的门槛为是否存在慎重的议题需要进行审讯(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而非更高的Mareva标准。法庭指出,被告方的主张在上诉中并非合理可争辩的。

本判决为法律执业者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根据第21M条申请资产保全济助以支持涉及物权或强制履行申索的外地法律程序时,申请人未必须满足更为严格的Mareva门槛。保全令的定性取决于基础申索的性质及所寻求的济助。

 

由祁卓信苏期殷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委聘,德辅成员王鸣峰资深大律师(William Wong SC)、阮媚大律师(Sharon Yuen)和刘逸冲大律师(Charlie Liu)代表本案原告方。

 

请点击此处查看判案书原文(仅提供英文版本)。

Related Practice Ar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