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8日,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王鸣峰资深大律师、彭禧雯大律师以及许琪莉大律师受邀参加由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主办、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协办的“歌乐山法律沙龙活动”,与深圳各界法律人士共同探讨跨境投资法律风险及跨境保全及执行的实务问题。
本次网络研讨会以线上线下双结合的形式举行,由王大律师、彭大律师及许大律师主要围绕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跨境争议中的临时措施/财产保全,及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这三个主题展开讨论。
其中,王鸣峰资深大律师提到中方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时,常因为不熟悉境外法律及争议解决程序而在境外投资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这些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他举例说,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以审慎的态度签订合同,不能抱着侥幸心态。如果合同管辖地为境外,或适用法律为境外法,务必聘用境外律师审阅合同。一旦发现可能构成违约事件的事态,还需尽快聘用律师、大律师以作战略部署。
彭大律师则详细讲述了香港临时措施的制度与内地财产保全措施的对比,以及如何利用临时措施保全跨境争议中对方在香港境内的资产。彭大律师指出,相较于财产保全,香港的临时措施种类多样,除了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以外,还有附属资产披露令 (Ancillary disclosure order)、证据保全令 (Anton Piller order)和临时强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彭大律师亦通过山水水泥一案引发的诉讼,阐释除了在香港进行的争议之外,在内地境内产生的争议亦能够在香港申请临时措施,并且无论诉中、仲裁中、诉前或仲裁程序启动前都可以申请临时措施。
至于内地仲裁裁决如何在香港得到执行,许大律师引述《仲裁条例》第609章第92条,介绍内地裁决在香港可通过简易执行程序(summary procedure),或普通法程序(action on the award)执行。许大律师随后详细讲述了简易执行程序流程,所需提供文件、简易执行程序中法庭在处理执行仲裁裁决时遵循的十大原则,以及普通法程序的流程及所需提供的文件。许大律师指出,两种程序比较来说,简易执行程序的时间更短,但普通法程序的执行更为灵活,应按案例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程序。同时,许大律师指出除了申请裁决执行之外,还可以考虑在香港申请将败诉方直接清盘。清盘申请并不属于仲裁裁决执行方式的一种,因此仲裁中的胜诉方不需要先向法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许可,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是最快地从败诉方得到赔款的方法,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会议期间,多位参会人士踊跃就自身遇到的各项法律问题向三位大律师进行提问,三位大律师即场提供生动详细的解答,其务实清晰的见解获得在场嘉宾和听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