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一项裁决([2024] HKCFI 2216)中,一家自称无力偿债的公司在相关债权人会议上获得了法定所需的债权人同意,但香港法庭仍拒绝认许其提出的债务偿还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下称“安排”)。
陆栩然大律师(Michael Lok)与张瑗恩大律师(Jasmine Cheung),协同安理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A&O Shearman)律师团队,在本案涉及的安排程序中代表反对债权人。
此裁决对如何最有效地确保债权人获得适当且充分的保护,以及确保债权人在决定是否投票支持该安排时能够获取充分信息这一议题,作出了具有洞察力且重要的说明。
继陈静芬法官(the Honourable Madam Justice Linda Chan)最近作出的另一项同样拒绝认许债务偿还安排的裁决[1]之后,本案再次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事实背景
该案的申请公司(下称“公司”)自称已无力偿债,因此提出一项针对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安排,以重组其债务。公司通过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方式,从包括高净值个人、私募股权、风险投资以及公司的主要战略合作伙伴和最大股东(见判案书第10段)在内的多方渠道筹集所需资金。该安排的核心目的,在于减免公司对各债权人的债务,这些债权人主要包括公司发行的某些可换股票据(convertible notes)的持有人(见判案书第12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向法庭申请认许该安排的同时,公司与可换股票据持有人之一(下称“反对债权人”)之间正在进行一项仲裁程序(下称“与反对债权人的仲裁”,见判案书第17段)。此仲裁程序最终作出裁决,其中要求公司向反对债权人支付涉及可换股票据的违约利息(见判案书第18段)。
此外,法庭亦指出了一个关键要点,即尽管公司将其提出的安排描述为一项旨在延长所欠贷款的偿还期限、延缓部分债务的偿付的安排,并且声称参与该安排的债权人有望在未来的贸易销售或首次公开募股中得到全额偿付,但经过深入剖析,不难发现该安排实则意图从多个方面重新定义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在可换股票据下的合同权益(见判案书第22段)。尤为关键的是,该安排还提议取消可换股票据持有人收取违约利息的权利,转而赋予他们收取远低于原违约利率的新利息的权利。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聆讯
在香港,反对债权人出席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聆讯虽然较为罕见,但其目的是表达其对当时法庭所审议的债务偿还安排条款的担忧。反对债权人特别强调,关于如何处理可换股票据所产生的违约利息的问题,该安排是解释不充分或不明确的。这意味着,即使反对债权人在与反对债权人的仲裁程序中胜诉,其仍然将无法获得任何违约利息的赔偿(见判案书第46(1)段)。同时,法庭亦对该安排的草案表达了顾虑,因为该安排的草案似乎有意剥夺债权人获得违约利息的权利,并且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模糊性,例如该草案文件项下对“申索(Claims)”的定义(见判案书第46(2)段)。因此,公司向法庭保证将对安排文件进行修订,以表达公司将在该安排中妥善处理违约利息的诚意(第46(3)节)。
认许聆讯
在两次聆讯的间隙,公司发出了修订后的安排文件,并对其进行了正式的投票表决,成功获得了法定所需的债券人同意。
但是,反对债权人(以及法庭)提出的问题仍未得到充分解决,该问题甚至有可能加剧。因此,反对债权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和书面陈述,并适时出席了认许聆讯。经过为期一天的聆讯,双方都出示了充分的论据,最后陈静芬法官对该案作出了保留裁决。
本案裁决
2024年8月26日,陈静芬法官作出裁决。尽管法院认为该安排是为了允许的目的而提出的,且符合相关的指引要求,并按照既定原则获得了法定所需的债券人同意(见判案书第34段),法院仍然拒绝认许该安排,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一、债权人类别的组成
首先,法庭采纳了反对债权人的观点,即由于部分安排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若干重大分歧,法庭认为他们难以“在一次会议上为共同利益展开合理的协商”(见判案书第52段)。基于这一考量,法庭没有认许该安排的司法管辖权。
此外,法官苗礼治勋爵(Lord Millett NPJ)在UDL Argos Engineering & Heavy Industries Co Ltd (2001) 4 HKCFAR 358一案中的裁决,为本案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其判案书第27段中对“债权人类别的组成”作了如下极为贴切的阐述:
- 公司负责决定是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还是多次债权人会议。
- 这一决策取决于债权人之间是否有足够多的类似权利,以便他们能够理性地共同参与协商,从而维护彼此的共同利益。
- 这一原则的依据是债权人针对公司的法律权利的相似性或不相似性,而非那些源自此类法律权利的利益的相似性或不相似性。
- 若某项安排未能在根据这些原则适当召开的会议上获得所需的债权人同意,则法院无权对该安排予以认许。
在本案中,陈法官注意到,那些有权获得违约利息的反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无权获得违约利息的可换股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存在显著差异。鉴于该安排提议强制放弃拖欠的违约利息,这意味着:(1)反对债权人必须放弃其主张拖欠的违约利息的权利,而相比之下,其他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则无须放弃这一权利;(2)在此安排下,反对债权人可获得的偿付相较于其他可换股票据持有人而言,将遭受一定程度的折扣。
二、信息充分
其次,陈法官进一步认可了以下观点,即该公司没有“履行就安排的重要方面及其对安排债权人的影响提供适当解释的责任”,也没有 “履行在安排文件中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见判案书第68段)。因此,除了上述第一条理由之外,法官同样会依据这一缘由拒绝认许该安排。
此外,公司有义务就安排的重要事项提供适当的解释[2],并提供准确的信息[3],这一点已是老生常谈。
本案中,该安排文件没有包含关于安排债权人是否有权获得违约利息(及其数额)的信息,而此类信息对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投票决策是相关且必要的(见判案书第61段)。由于这些信息的缺失,债权人无法合理评估其被剥夺获取违约利息的权利后,对其依据安排可能实现的回报率所造成的影响(见判案书第62段)。
本案关键要点
如上所述,本案的裁决为我们揭示了在准备及反对债务偿还安排时需细致留意的一系列重要事项。
首先,若反对债权人选择出席召开债权人会议聆讯并表明其关切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在后续未得到妥善解决,这可能将成为认许聆讯的相关考量因素。在此期间,公司应审慎评估这些问题,并酌情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未实施改变(可能是出于正当理由),公司应提请债权人注意,并附上解释和理由。
其次,在确定相关债权人类别的数目时,必须充分了解债权人的现有权利与新权利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共同协商。这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安排中的提议对经济情况和商业运作可能产生的影响。若经评估确认,认为各债权人的权利确实足够相似,则应谨采取慎地披露和/或提供任何此类支持性分析作为证据。
最后,本案裁决再次[4]提醒法律从业者,应确保安排文件(尤其是安排说明陈述, explanatory statement)以清晰易懂、便于阅读且公正的方式,全面阐述安排的核心特征,这一点至关重要。这将能确保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以便其在债权人会议上投票时作出知情选择。如果安排的重要特点或考虑因素会影响债权人在有关会议是否投赞成票的决定,则更应如此。
事实上,法庭根据上述情况进一步指出,向债权人提供安排中的最新进展信息同样必要,例如在召开债权人会议聆讯上发生的事项。因此,尽管公司无需复述召开债权人会议聆讯的所有细节,但仍需对其中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重要性评估。如果公司认为法庭提出的某项关注事项或意见是重要的及/或需要调整,则应提请债权人注意此事,使其了解这些问题,并自主判断公司是否已妥善处理并解决了这些问题。
本篇文章翻译自陆栩然大律师(Michael Lok)(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成员、英国South Square大律师事务所海外成员)、张瑗恩大律师(Jasmine Cheung)(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成员)、 Sheila Ahuja律师(安理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李依庭律师(Heidi Li)(安理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顾问)共同撰写的英文案评《Sanction for scheme of arrangement refused by Hong Kong court: Key takea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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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Re Sino Oil and Gas Holdings Ltd [2024] 2 HKLRD 1084
[2] Re Heron International NV [1994] 1 BCLC 667
[3] Re South China Strategic Ltd [1997] HKLRD 131; In re Dorman, Long & Co [1934] Ch 635
[4] Re Sino Oil and Gas Holdings Ltd [2024] 2 HKLRD 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