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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澄清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并重申禁止提出附带挑战的规则——评达利新媒体有限公司诉梁马利 [2026] HKCFA 18一案

2026-5-5  |  作者: 林欣琪  资深大律师梁颖茹  大律师黄扬孝  大律师费朗伦  大律师

2026年4月21日,香港终审法院就达利新媒体有限公司诉梁马利 [2026] HKCFA 18一案中作出判决。该案判决在民事藐视法庭罪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为因第三方行为而引发的藐视法庭法律责任问题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亦重申了在藐视法庭法律程序中禁止提出附带挑战的规则。

基于第三方行为的藐视法庭法律责任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法官在藐视法庭罪法律框架方面的意见与答辩人在法律陈词中的相关内容大致上一致。林法官明确指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一方可因他人的行为而被认定需承担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

  • 第一种情形基于“归责基础(Imputation Basis)”,即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是在雇主或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作出时。在本案中,法院同意了答辩人在陈词中的观点,认为确立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无须证明委托人本可合理预见相关行为,且其未采取合理步骤防止该等行为的发生。
  • 第二种情形则基于“隐含条款基础(Implied Term Basis)”,即存在隐含条款要求被告人采取步骤防止他人作出被法院禁止的行为。

终审法院对本次上诉的最终判决,关键取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事实认定。林法官与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认为,在上诉人辞去公司主席的职务后,公司会计是作为公司的雇员而非上诉人的代理人履行职责。基于这一事实,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公司会计的控制程度不足以明确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是否成立,其中存在一定模糊性。

藐视法庭法律程序中禁止提出附带挑战的规则

值得强调的是,终审法院通过本案重申了藐视法庭案件管辖中禁止提出附带挑战的规则,即法庭命令在未被撤销之前,相关方必须予以遵守。这一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妥善施行至关重要。因此,首席法官张举能法官和林法官提醒各方,不得试图通过对相关法院命令或者主体诉讼提出附带挑战的方式,来规避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此外,两位法官均未对主体诉讼的正当性发表任何意见。

本案判决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不仅再度确认了法庭命令具有严格的可执行性,也进一步明确了在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判定被告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框架。

 

黄仁龙资深大律师(Mr Wong Yan Lung SC)、陈浩淇资深大律师(Mr Anthony Chan SC)、黄扬孝大律师(Mr Howard Wong)及陈胤达大律师(Mr Shaun Elijah Tan)受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委托在本案中代表被告人(上诉人)。

林欣琪资深大律师(Ms Rachel Lam SC)、梁颖茹大律师(Ms Eva Leung)及费朗伦大律师(Mr Jason Fee)受高叶律师行委托在本案中代表原告人(答辩人)。

 

请点击此处查看判案书原文(仅提供英文版本)。

members acted for the Plaintiff (Respondent)
members for the Defendant (Appe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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