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就AT & Anor & QC & Anor [2026] HKCFI 1437一案作出裁决,驳回原告人(“AT”)提出撤销仲裁庭所作出的《部分裁决》及《关于讼费的最终裁决》(合称”《涉案裁决》”)的申请,重申了香港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秉持最小限度司法干预的原则。
本案争议源于复杂的股份购买协议及其后续补充协议,涉及AT、QC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大额跨境融资项目。仲裁庭最终裁定QC胜诉。
AT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撤销《涉案裁决》,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1)在仲裁过程中,就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所需批准和许可是否违反了内地法律法规的问题,AT认为己方未能充分陈述其观点;(2)AT主张由于《涉案裁决》违反了内地相关法律规定而与公共政策相冲突。
对于AT的主张,香港法院全部予以驳回,并阐述相关法律原则如下:
- 法院重申,法院的职能并非逐字逐句审查仲裁裁决以寻找错误。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这些决定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否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庭的裁决。
- 即便仲裁过程中存在某些程序不规范的情況,法院仍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不规范情況不影响仲裁裁决结果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决定不撤销仲裁裁决。
- 在违反内地法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法院不会审查仲裁庭认定不存在违反内地法规的决定是否正确。任何有关跨境支付的内地法规均不适用于香港。因此,即便仲裁裁决存在违反相关内地法规的情况,也不构成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此次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彰显了香港法院致力确保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的立场,另一方面,判决亦澄清了在涉及外地司法管辖区违法问题及案件管理决定时,法院在哪些情形下才会介入仲裁庭裁决的原则。
骆敏贤资深大律师(Frances Lok SC)及李伟略大律师(Adrian Lee),在相关仲裁程序中代表原告人(即QC),并受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委托,在AT的撤裁申请中代表被告人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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