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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ang v. Asia Master Logistics一案获英国枢密院认可:可审理案件标准在香港再次适用?

2024-6-21  |  作者: 蔡承勳  大律师

Sian Participation v. Halimeda International [2024] UKPC 16一案中,布里格斯勋爵(Lord Briggs)和夏宝伦勋爵(Lord Hamblen)代表委员会作出判决,认可了关于清盘呈请的传统做法。两位法官确认,即使产生债务的合同包含仲裁条款,亦不能削弱债务人证明债务确实存在实质性争议的责任(下称“可审理问题标准”)。

该案中,委员会的观点与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王鸣峰资深大律师(William Wong SC)在 Dayang v. Asia Master Logistics [2020] 2 HKLRD 423 一案中的观点(见判词第82、98段)如出一辙,可归纳如下:

  1. 清盘呈请并不能解决任何争议,亦不能解决强制偿还债务的问题(见判词第88段)。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仍然必须证明债务的存在,清算人亦仍然可以自由地对债务的责任和数量提出质疑(见判词第33段)。
  2. 提起清盘呈请并不违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包括其禁止性义务和规定性义务),因为在清盘过程并未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见判词第89段)。香港公司法庭在清盘呈请中适用“可审理问题标准”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它采用的只是一种温和的方式,不会导致判决或任何类似的结果(见判词第96段)。
  3. “可审理问题标准”并没有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为“寻求清算并不是债权人承诺不做的事情”,而且法院下令清算并未解决任何有关债务的问题(见第92节)。

与本案主要相关的香港上诉案例仍然是终审法院在Re Guy Kwok Lam (2023) 26 HKCFAR 119 一案中的裁决。该案认为,当债务受到专属管辖权条款的约束时,法院不可适用“可审理问题标准”——这一观点后来在Re Shandong Chenming [2024] HKCA 352 案中被进一步延伸至同样适用于涉及仲裁条款的情形。

Sian Participation案的裁决预示一种可能性,即Re Guy Kwok Lam案的裁决可以被理解为对专属管辖权条款进行正确解释的结果。正如Briggs勋爵和Hamblen勋爵在判词第66段中所指出:

提起清盘呈请或解决在呈请程序中的问题是否违反了专属管辖权条款?这取决于对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正确解释。一般来说,准予中止涉及此类条款的诉讼,理由主要是双方合意的“有约必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然而,如果没有违反该条款,那么就没有中止诉讼的依据。与仲裁协议相似,大多数一般措辞的专属管辖权条款都涉及到争议的解决以及确定有争议的权利和义务”。(强调说明)

在回顾Re Guy Kwok Lam 案时,我们注意到本案中涉及的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措辞非常宽泛,要求“本贷款协议引起的或与本贷款协议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提交纽约法院专属管辖”。由于破产程序构成此类“法律程序”之一,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Re Guy Kwok Lam案会如此判决:在专属管辖权条款明确包括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当债务仍有争议时,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对于标准仲裁条款以及那些通常未提及清盘或破产程序的专属管辖权条款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和枢密院在Dayang一案中所建议的方法,提供了一个更具说服力的替代方案。

本文由德辅大律师事务所蔡承勳大律师Cyrus Chua)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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