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应对国际建筑争议的挑战:香港的优势 — 第一部份》全面审视了国际建筑项目面对的挑战,确立香港作为仲裁中心的基础优势。接下来,我们将在第二部份聚焦香港作为解决国际建筑争议最佳地点的具体机制和优势,深入解读香港对于维持仲裁程序高标准方面的承诺、坚决维护仲裁协议的做法,以及香港作为不同法律体系和不同商业文化之间「超级联系人」的独特地位。同时,我们也就如何提升香港在国际仲裁的竞争优势的策略性措施展开深入探讨。
本文由两部份组成,总结了14位经验丰富的国际仲裁员、律师和专家在2024年10月22日参加由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圆桌讨论(作为香港仲裁周的一部分)所发表的真知灼见,以及其中两位讲者随后提供的书面意见。贡献圆桌讨论和本文的嘉宾讲者名单,请参阅鸣谢部分。
保持高标准以确保正当程序
其中一位讲者强调,香港法院采取支持仲裁和最少干预的政策,「并不代表香港法院将所有事项交由仲裁庭处理,也不代表香港法院会无差别地执行仲裁庭的所有仲裁裁决」。相反,香港法院充当守门人的角色,用高标准来确保仲裁员履行《仲裁条例》(第609章)第46条(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8条)规定的职责,包括平等对待各方、保持独立、在各方之间公平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合理机会陈述其案情及处理对方的案情。
事实上,在适当情况下,香港法院曾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因为相关仲裁的程序缺乏正当性,而法院若承认该裁决,将违背其道德良知。
在 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No.2) [2023] 5 HKLRD 488 案中,申请人获准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决。答辩人申请撤销该执行令,理由是在香港执行该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申诉的核心是,其中一名仲裁员没有真正参与仲裁的第二次聆讯,当他遥距参加聆讯,有人看到他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由室内至室外,最终离开了该处所并乘车出行。他有一段时间处于离线状态,显然听不到当事人律师或仲裁庭其他成员的发言。[1]
在考虑了仲裁员在《仲裁条例》(第609章)第46条下的职责(如上所述)后,法院强调仲裁员在履行准司法职责时,有责任以适当的谨慎、技能和专业操守进行仲裁程序并对案件作出裁决。[2]法院进一步裁定:
「不仅是审讯或聆讯过程中需要公正公平,客观合理的第三方观察者亦应能看到这个过程的公正公平。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对审讯当事人及其案件的制度有信心和尊重。」[3]
法院在考虑了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后认为,当决策仲裁庭的一名成员在审讯过程中没有聆听、没有专注于听取当事人,这显然不存在公正公平。[4]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聆讯未以正当程序进行,并未达到香港法院对公平公正聆讯的标准,亦未能充份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香港法院认为,如果承认该裁决的话,将令法院昧于良知。[5]
因此,尽管内地监督法院没有撤销该裁决并允许该裁决在内地执行,香港法院撤销了执行令并拒绝执行该裁决,并且裁定「香港作为执行法院,必须采用其自身的标准和法律,以决定执行该裁决是否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而执行该裁决将违反法院最基本的正义理念。[6]
在另一宗近期的案件 A v B and Others [2024] HKCFI 751 中,答辩人以仲裁庭未能给出充分理由为由,申请撤销法院批准执行仲裁裁决的许可。法院首先重申了以下原则:「裁决应以宽容、合理和商业的方式解读,预期裁决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任何实质性错误,并始终牢记法院尽量减少干预这一政策……只有在情况明确且几乎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任何有关仲裁庭未能考虑重要问题的推论」。[7]
法院在审理该裁决后裁定,针对仲裁中提出的关键议题,该仲裁员未能在裁决中就其所得结论给出充分理由解仲裁员的这些失误严重影响了仲裁程序的结构完整性,并破坏了正当程序」,并强调「对于公平、正当程序和正义的概念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应公平考虑并处理所提出的关键以及重要的问题」。[9]
因此,在这些重要问题未被妥善解决或解释的情况下,执行并承认该裁决将违背公共政策。[10]最终,执行令被撤销,裁决的执行亦遭拒绝。
正如一位讲者所说,这些裁决向世界展示了香港法院在仲裁程序方面保持高标准,并充当守门员的角色。「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的公正聆讯和正当程序的期望可不低于法庭程序」。这些判决增强了公众对香港仲裁程序的信心,亦彰显了香港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场。
坚决维护仲裁协议
一位讲者透过近期几宗案件指出,即使在清盘和破产程序中,香港法院亦坚持支持仲裁条款,进一步体现香港法院支持仲裁的政策。
在 Re Guy Lam Kwok Hung (2023) 26 HKCFAR 119 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如果呈请的债项的基础争议受专属管辖权条款约束的话,法院有权根据多项因素决定是否行使或放弃对该债务的管辖权。然而,如果不存在任何抵销因素的情况下,例如争议接近无理或滥用程序,香港法院通常应尊重和维护专属管辖权条款,并拒绝行使其管辖权。[11]在 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 [2024] 2 HKLRD 1064 及 Re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2024] 2 HKLRD 1040 案中,这种方法被认为同样适用于 (i) 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呈请债项及 (ii) 仲裁条款范围内的反申索。
相反,枢密院在后来的Sian Partnership Corp (in Liquidation) v Halimeda International Ltd [2024] UKPC 16 案中则拒绝遵循 Guy Lam 案的观点,并裁定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英国法律,法院在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清盘令时,如果所涉债项受仲裁协议约束,正确的考虑因素是债项是否存在真实且实质性的争议,而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决定。
然而,香港法院没有跟随枢密院在 Sian Partnership Corp 案的判例。在最近的 Re Mega Gold Holdings Ltd [2024] 4 HKLRD 583 案中,香港法院裁定,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以及案例分析,香港法院应继续遵循 Guy Lam 案的做法进行判决。[12]
因此,香港法院对于维护仲裁协议的执行采取了更加坚定的立场。即使在清盘或破产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高度期待其仲裁协议在清盘或破产程序中仍然能够得到香港法院的支持和执行。香港法院连贯一致的做法使各方更加有信心选择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地点。
现代仲裁法律和规则
香港始终紧跟现代仲裁趋势,处处体现国际级的最佳实践。讲者分享的例子中包括紧急仲裁和早期裁决程序。前者是基于满足当事人方对于紧急济助的需要而设立,后者则旨在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此外,在广受好评的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近日发布了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并于2024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则旨在提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时间及成本效率,同时亦反应在社会规则和技术发展的不断发展,同步保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轻管理模式」。[13]
此外,正如一位讲者指出,在《仲裁条例》(第609章)作出了重大修改,容许第三者资助仲裁,并在香港实行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这些修订显著改善了仲裁中获得公正审讯的机会,并容许当事人更灵活地管理成本和风险。这些修订和改革均加强了香港作为卓越的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与中国内地的互助安排
一位讲者强调,根据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香港进行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中国内地有关法院就仲裁程序申请相关的临时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是唯一享有此优势的司法管辖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数据显示,此安排已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这使香港成为与中国内地相关事务的理想仲裁地。
香港作为卓越的国际仲裁中心
综合上述情况,香港以其普通法的根基和独立的司法机构著称,始终表现出支持仲裁的立场,并在裁决中保持高标准,堪称卓越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完善的仲裁法例与规则符合国际间的最佳实践,而与中国内地的互助安排进一步强化了香港在区域仲裁争议的战略地位。再加上经验丰富的仲裁从业人员、世界一流的法律基础设施、廉洁奉公的环境以及高度的安全保障,使香港成为解决国际建筑争议的绝佳仲裁地点。
香港作为「超级联系人」提供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
除了作为仲裁地点外,香港还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及解决国际建筑争议方面发挥「超级联系人」的作用。
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香港汇聚了众多法律从业人员和国际建筑仲裁专家。许多大型国际律师行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和地区总部。香港的法律人才在处理复杂和技术性的建筑争议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正如一位讲者进一步指出,香港建筑律师曾与众多海外承建商合作,拥有「国际视野」,「这就是香港建筑律师的优势所在」。在这种国际经验和专业能力在涉及供应链争议(通常牵涉多个司法管辖区及复杂的合同网路)时尤为重要。
此外,更重要的是,香港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区别在于普通法传统与中华文化无缝融合,两者都深深植根于这个国际大都市。因此,香港的法律从业者能提供兼具普通法战略性与中国内地商业实践细微差别的法律建议。例如,某位发言人分享了香港律师如何理解中国内地谈判艺术以及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内部复杂的汇报程式,这些能力是香港独有的,使其成为在国际建筑争议中代表或对抗中国内地当事方的理想“超级联系人”。
提升香港的优势
香港具备进一步巩固其作为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的有利条件。讲者提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四种方法。首先,香港可借鉴国际经验,采用类似新加坡政府采取的有力措施,增加仲裁计划的资金投入。
其次,香港优势地位的强化离不开主要持份者之间的持续合作。因此,政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法律从业人员和专家应共同制订策略,推广香港的仲裁服务。尤其是考虑到香港在处理涉及中国内地企业的项目(例如「一带一路」项目)仲裁争议方面的独特优势,香港仲裁界应与主要持份者及资助方合作,制定标准化仲裁条款,将香港指定为此类项目的默认仲裁地。
第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必须开展更积极的对外活动,战略性扩展应侧重于「关键目标市场」,包括中国国有企业以及日韩承建商,因为他们「一直从事并将继续从事对外业务」。此外,必须发起正面的宣传活动,改变公众对香港已失去其国际仲裁中心优势的错误认知,重新确立香港在市场中的独特价值与优势。在这方面,虽然香港在中国内地的仲裁经验及对中国文化的理解极具价值,但在定位方面仍需保持平衡,并同时突显其更广泛的国际仲裁能力与联系,才是明智之举。
第四,人工智能与先进技术的整合也将成为关键的竞争优势。透过运用人工智能和其他新兴技术,香港可精简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显著提升使用者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有极少仲裁机构已经整合人工智能的使用,或发布相关指引。首套关于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国际仲裁人工智能应用指南》由矽谷仲裁与调解中心于2024年4月发布。香港的法律从业者应熟悉这些指引,因为它们「能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提醒与指导,如何避免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潜在风险」。例如,对于律师而言,指引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审查任何用于准备陈词的人工智能工具的输出结果,以验证其事实和法律角度的准确性。对于仲裁员而言,指引第6条规定仲裁员不得将其个人职权的任何部分委托给任何人工智能工具,而且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不得取代仲裁员对事实、法律和证据的独立分析。
率先采用人工智能进行仲裁将使香港处于争议解决创新的前沿,并创造相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显著竞争优势。采用人工智能仲裁不仅能使香港塑造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还能透过率先行动的优势,结合其所带来的效率提升,创造一个极具吸引力的价值主张,使香港从其他仲裁地区中脱颖而出,并可能进一步确立香港为技术驱动仲裁的首选地。
总结
香港显然具有独特优势,并且仍然是国际仲裁,尤其是建筑领域仲裁的首要仲裁中心。香港健全的仲裁法律框架及法院的独立性与支持仲裁的政策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并能够超越环境的不断演变。香港拥有大量经验丰富、才华横溢的仲裁从业人员和建筑专家,能够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以应对全球建筑业当前面对的挑战。
正如 Neil Kaplan 先生最近在2024年9月一次采访中总结香港的独特优势时所说,「香港这个城市的商业导向、积极进取的态度和普通法根基根深蒂固,不会消失」。[14]
[鸣谢]
作者感谢以下杰出嘉宾讲者(按英文姓氏字母顺序排列)对圆桌讨论和本文的贡献:Secretariat的Mike Allen、39 Essex Chambers的David Bateson、孖士打律师行的陈宇文、博恩·凯悟律师事务所的Glenn Haley、Arbitra International的Timothy Hill、的近律师行的卢上赐、Kroll的James Taylor、HKA Global的Michael Tonkin、德同国际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胡文俊,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徐之和。
注释
1 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No. 2) [2023] 5 HKLRD 488, [38].
2 ibid [16]-[19].
3 ibid [49].
4 ibid [52].
5 ibid [53].
6 ibid [53], [57].
7 A v B and Others [2024] HKCFI 751, [11].
8 ibid [12].
9 ibid [34].
10 ibid [34].
11 Re Guy Lam Kwok Hung (2023) 26 HKCFAR 119, [98], [100], [104], [105].
12 Mega Gold Holdings Ltd [2024] 4 HKLRD 583, [71].
1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24 年 5 月 3 日新闻稿:https://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2024-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effective-1-june-2024.
14 Sonali Khemka「专访仲裁员 Neil Kaplan」《香港律师》期刊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