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

香港法院认可并协助3AC关联加密货币交易台的开曼清盘人

2026-7-20  |  作者: 张瑗恩  大律师

Re Tai Ping Shan Limited (in official liquidation) [2026] HKCFI 4079 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开曼法院为一家与加密货币对冲基金三箭资本(Three Arrows Capital Ltd,下称“3AC”)存在密切关联的加密货币场外交易(OTC)台所委任的共同正式清盘人给予认可与协助。法院授予的权力包括查找及保全公司电子邮件账户的登录凭证,该等账户中部分与公司存放或交易数字资产的加密货币平台相关联。

本判决适时地说明,在跨境加密货币清盘案件中,香港普通法下的认可与协助制度如何运用于保全数字资产,尤其是在公司前管理层及服务提供者未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情况下。

案件背景

Tai Ping Shan Limited(下称“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注册地为开曼群岛,经营加密货币OTC交易及法币兑加密货币业务 (§2)。公司两名创始人同时兼任新加坡加密货币对冲基金3AC的创始人兼董事(§3)。自2021年中起,该公司主要为3AC提供加密货币OTC交易服务,其后业务范围扩展至其他客户,并与3AC关联公司之间开展借贷交易(§4)。

2022年6月,3AC被法院颁令清盘,加上加密货币价格大幅下跌,该公司经营受到影响,遂于2023年停止营业 (§5)。其后,经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开曼群岛大法院于2025年5月14日颁令将该公司清盘,并委任共同正式清盘人负责清盘事务 (§§6-7)。

共同正式清盘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数字资产(即加密货币代币),以及其在3AC及FTX Trading Ltd两宗清盘程序中所享有的债权(§8)。然而,共同正式清盘人就资料提供事宜向多名香港相关人士(“被识别人士 (Identified Persons)”)发出查询请求,涉及公司联合创始人兼行政总裁、首席运营官、IT服务供应商、薪资与入职手续服务商以及多名前雇员,绝大多数未获回应,即使得到回复,亦仅提供零散信息 (§§9-13)。

在取得开曼法院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Letter of Request)后(§14),共同正式清盘人遂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及协助。

本案判决及关键要点

香港法院对共同正式清盘人发出所申请的认可及协助令 (§29)。本案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1. 成熟法律框架的适用:在本案中,法院援引 Re USUM Investment Group Ltd [2026] HKCFI 1320一案所确立的原则指出,就“认可”而言,其中一项要求是境外破产程序须属于集体破产程序,且该程序须在公司注册地或其主要利益中心(COMI)进行;就“协助”而言,则其中一项要求是,清盘人所申请行使的权力须属于委任该清盘人的适用法律所赋予的法定权力。本案中,法院通过将申请所涉各项权力与共同正式清盘人依据开曼法律所享有的权力逐项对照比较,并结合相关请求函作确认,认定前述要求已获充分证明 (§25)。
  2. 数字资产与登录凭证:鉴于公司本质上为一家加密货币交易台,法院所授予的权力明确包含:查找、保全并接管该公司的账簿及纪录(含电子形式),包括公司电子邮件账户的登录凭证 (§29(2)(c))。法院接纳,取得该等账簿及纪录的访问权限,不仅有助于共同正式清盘人调查公司事务,更重要的是,可协助其凭此登入存放或交易该公司数字资产的相关平台 (§26(1))。
  3. 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境外委任的清盘人及从业人员亦应留意,提交申请的时机,以及是否已向拒不配合的相关方送达通知,均可能成为法院审理时的考虑因素。本案中,法院指出案涉申请不存在不当延误,该申请系在请求函发出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此外,申请及聆讯通知均已送达每一名被识别人士,其中仅一人表示没有意见,其余人士均未作出任何回应 (§28)。

 

结语

本案判决反映了香港法院在认可与协助境外委任清盘人保全数字资产方面所持的积极态度。对于在香港境内面临相关方拒不配合情形的境外委任清盘人而言,本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普通法体系下的认可及协助制度可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工具,使资料索取要求真正具备执行力。

 

请点击此处查看判案书原文(英文版本)。

 

张瑗恩大律师(Jasmine Cheung)受何韦律师行(Howse Williams)委托在本案中代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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