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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案件选例

刑事法、民事法与公法之间的交互:律政司司长在商事诉讼中提出刑事藐视法庭法律程序中的作用

2023-4-6

在近日(2022年12月6日)宣判的 Chu Kong v Sun Min and Others [2022] HKCFA 24; (2022) 25 HKCFAR 318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下称“终审法院”)确认,除律政司司长外,若其他人士欲提出刑事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无须在展开该等法律程序前事先取得律政司司长的同意。

简单来说,本案涉及的刑事藐视法庭法律程序是由原告人/答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提起。本案被告人/上诉人辩称,未经律政司司长的同意,原告人/答辩人不得提起此类诉讼。

本案似乎是所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案例中,唯一就此议题作出直接裁决及广泛讨论的案例(判决书中引用了香港、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乌干达、新加坡及美国等司法管辖区的判例)。香港终审法院(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作为主审法官)一致认为,无论是明文法例还是案例都没有明确要求原告人/上诉人在展开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前需要取得律政司司长的同意。

首先,从法律原则方面分析,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 NPJ)在判决中强调了法院在行使藐视法庭事宜的司法管辖权时需要顾及的公共利益。他指出,对于一个文明社会来说,一个有效独立的司法机构及其命令得到尊重和服从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廖柏嘉勋爵亦在判決中明确阐释了民事藐视法庭(违反法庭命令或对法庭的承诺)与刑事藐视法庭(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应当予以惩罚)的基本要素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他认为,任何人将藐视法庭的事宜知会法庭的权利不应当受到不合理的约束。

其次,廖柏嘉勋爵从香港本地的相关法例及立法规定,以及相关案例法和其他材料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而言,法庭提到的其中一个重要观点是,基本法旨在为香港原有及现行的法院及司法系统提供衔接,并没有建议将对刑事藐视法庭诉讼的管辖权移交给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实体。他的结论是,除了在提起刑事藐视法庭诉讼时需要获得法庭的准许外,没有其他任何香港判例或法例能够约束申请人提起该诉讼的权利。

最后,廖柏嘉勋爵在研究了香港及其他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乌干达、新加坡及美国等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及判例中的司法论述后,得出在获得法庭准许的情况下,私人当事方可以自由就刑事藐视法庭提出诉讼这一法律原则,已得到公认的结论。

莫树联资深大律师(Johnny Mok SC)、陆栩然大律师(Michael Lok)及刘逸冲大律师(Charlie Liu)在本案中代表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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